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7號
聲 請 人 台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政
代 理 人 黃美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號
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
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依
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洪妍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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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2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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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 │票面金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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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長富營造有限公司│合庫花蓮分行│108年2月28日 │31,100元│QY0000000 │0000000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738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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