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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順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政 代 理 人 陳美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2月10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雅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 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順民企業股份有│彰化銀行花蓮分│107年7月10日 │126,000元 │NN0000000 │8404-03-│ │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00000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