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號
聲 請 人 順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政
代 理 人 陳美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2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法院
書記官 陳雅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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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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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
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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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順民企業股份有│彰化銀行花蓮分│107年7月10日 │126,000元 │NN0000000 │8404-03-│
│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00000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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