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號
聲 請 人 梁清政
代 理 人 梁哲凡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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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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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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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F-000101 │普通股 │1 │100,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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