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
債 權 人 白馬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明輝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福隆大飯店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
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福隆大飯店發支付命令,本院
於民國109年3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
翌日起7日
內提出「一、提出債務人福隆大飯店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
。二、提出債務人福隆大飯店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略)。」;該通知書於109年3月11日送達債權人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
迄今仍未依
上開通知書之意
旨為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呂姿穎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