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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098號 債 權 人 白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明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隆大飯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福隆大飯店發支付命令,本院 於民國109年3月5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 內提出「一、提出債務人福隆大飯店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。二、提出債務人福隆大飯店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。」;該通知書於109年3月11日送達債權人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 旨為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