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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4號 債 權 人 熊邦資料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英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温茗勝即大元行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支付命令時,債權人就其請求,應釋明之。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,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(下 同)109年6月5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 「一、提出貴公司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(貴公司聲請狀 所附票據無從依形式判斷係由紘煜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) 。二、提出得向債務人温茗勝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(貴公司 聲請狀所附票據發票人為「楊士賢」),或更正本件債務人 。」,該通知書已於109年6月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109年6月15日之補正狀無從依 形式判斷其對債務人温茗勝有聲請狀所載請求權,亦未更 正相對人揆諸前述說明,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其 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513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