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
債 權 人 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少瑜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支付命令,應以書狀表明
當事人,如未為詳盡之記載
而可以補正者,經定
期間命為補正,如逾期仍未補正,應認
其聲請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
條可供
參照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(下
同)109年6月1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後
翌日起10日內補正「一
、提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號:00000000)之
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(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)。二、
提出債務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陳宣任之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)。三、請具狀列計
債權人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少瑜。
」該通知書已於109年6月2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,
揆諸前述說明,其聲
請尚
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洪甄廷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