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30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債 權 人 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瑜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支付命令,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,如未為詳盡之記載 而可以補正者,經定期間命為補正,如逾期仍未補正,應認 其聲請不合法,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 條可供參照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(下 同)109年6月19日命債權人於文到後翌日起10日內補正「一 、提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號:00000000)之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(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)。二、 提出債務人國倉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宣任之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)。三、請具狀列計 債權人專業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少瑜。 」該通知書已於109年6月2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,揆諸前述說明,其聲 請尚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