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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1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 債 權 人 李宗翰 債 務 人 新航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惠珠 一、債務人新航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   同)伍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其餘請求應予駁回。(按聲請支付命令時,債權人就其請求   ,應釋明之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應以裁   定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   項可資參照。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暄婷、葉惠珠、   葉非洋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9年8月10日   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「三、提出彭   暄婷、葉惠珠、葉非洋請求給付5萬元之依據及證明文件。   」,該通知書已於109年8月17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   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釋明其請求,揆   諸前述說明,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其聲請。)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附記: 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     遷入之住址)。 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