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勝宏
債 務 人 昇星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程文龍
○ 0號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壹萬柒仟壹
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
暨自一百
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
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
九期為限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四、如不服本
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
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