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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462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昇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程文龍 ○           0號 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壹萬柒仟壹   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自一百   零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  九期為限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附記: 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     遷入之住址)。 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