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林武欽
債 務 人 昇星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程文龍
○ 0號
債 務 人 程文龍
債 務 人 程文祥
債 務 人 程文聰
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零壹拾
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
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四、如不服本
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
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昇星科技有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
按年息4.485%計│
│ │195,005 │限公司、程│09月11日起 │ │收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文龍、程文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龍、程文祥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程文聰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昇星科技有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
按年息4.485%計│
│ │455,008 │限公司、程│09月11日起 │ │收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文龍、程文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龍、程文祥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程文聰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昇星科技有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95,005 │限公司、程│10月12日起 │ │內者依
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文龍、程文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龍、程文祥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、程文聰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昇星科技有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455,008 │限公司、程│10月1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文龍、程文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龍、程文祥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、程文聰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