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05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武欽 債 務 人 昇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程文龍 ○           0號 債 務 人 程文龍 債 務 人 程文祥 債 務 人 程文聰 一、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伍萬零壹拾   參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  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附記: 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     遷入之住址)。 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利息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 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 │昇星科技有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4.485%計│ │  │195,005 │限公司、程│09月11日起 │      │收利息    │ │  │元   │文龍、程文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龍、程文祥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、程文聰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2│新臺幣 │昇星科技有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4.485%計│ │  │455,008 │限公司、程│09月11日起 │      │收利息    │ │  │元   │文龍、程文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龍、程文祥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│  │    │、程文聰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違約金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 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新臺幣 │昇星科技有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 │  │195,005 │限公司、程│10月12日起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 │  │元   │文龍、程文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 │  │    │龍、程文祥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 │  │    │、程文聰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 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2│新臺幣 │昇星科技有│自民國109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 │  │455,008 │限公司、程│10月12日起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 │  │元   │文龍、程文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 │  │    │龍、程文祥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 │  │    │、程文聰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 │  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