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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606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6061號 債 權 人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滿 債 務 人 捷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萬參仟壹佰壹拾 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聲請應予駁回。(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吳文超發支付命令   ,經本院審核債權人提出之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 ,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捷勝營造有限公司,債務人吳文超並   發票人,亦非背書人,故無從認定其有積欠債權人債務等   情,因之聲請人與吳文超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,聲請   人聲請對其支付命令,請求給付系爭支票金額,於法無據,   依上開法條規定,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,應予駁回)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  官提出異議。 附記: 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     遷入之住址)。 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