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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家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補繳裁判費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八甲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。 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 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,000元。 二、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,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  聲請。 三、本件聯絡人:事股書記官(聯絡電話:00-0000000分機 575   )。 四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