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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小調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小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詠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亞芬 相 對 人 林一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民事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相對人林一慧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,有本院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從而本件相對人聲請移轉管 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,本院認為有理由,玆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轉管轄至上開法院 審理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