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小調字第190號
聲 請 人 詠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樓亞芬
相 對 人 林一慧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民事聲請調解
暨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相對人林一慧之
住所地係在嘉義縣,有本院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是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
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從而本件相對人聲請移轉管
轄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,本院認為有理由,玆
聲請人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轉管轄至
上開法院
審理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