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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小調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旅費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小調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李秀英 相 對 人 寶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旅費起訴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,依民事 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雖 聲請人即原告陳稱本件旅遊契約之簽約地點係在原告位於花 連縣之住所地,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上開契約簽約地點 並定管轄法院之原則,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 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