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小調字第384號
聲 請 人 李秀英
相 對 人 寶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麗玲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旅費起訴
暨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相對人即
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,依民事
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雖
聲請人即原告陳稱本件旅遊契約之簽約地點係在原告位於花
連縣之
住所地,故本院有管轄權
云云,
惟上開契約簽約地點
並
非定管轄法院之原則,從而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
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