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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拍賣抵押物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簡淑貞 相 對 人 周誌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周誌緯於民國(下同)106年4月 7日,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關係人機皇企業有限公司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 )①12,000,000元②6,000,000元③1,160,000元之抵押權,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6年3月30日,債務清償日期、利息 (率)、遲延利息(率)、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,依法登 記在案。 三、又相對人於106年3月31日簽發貸款契約2紙,向聲請人分別 借款金額965,167元及10,000,000元,借款期間均自106年4 月19日至126年4月19日,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,詎未料 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 到期,尚負債本金9,022,76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;另關係人 機皇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06年9月26日及109年3月31日簽發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紙,向聲請人借款①2,450,000 元②1,050,000元③1,000,000元④4,000,000元,借款期間 ①自106年9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②自106年9月2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③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④ 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,均有利息、違約金之 約定,詎未料關係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未到期部 分應視同全部到期,尚負債本金6,637,962元及利息、違約 金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三件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三件、貸款契約影本二件、放 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正本二件、授信契約書影本二件、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四件、戶籍謄本影本一件、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三件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 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三件等為證。又經本院於 109年12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,其迄未表示意見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。 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。 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 附記: 一、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)。 二、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,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土地):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┬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使│使│ 面 積 │抵押權設定│所有權人│ 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用│用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範圍 │暨所有權│ 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 段│地 號│分│地│公頃 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 │範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│類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別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花蓮縣│花蓮市 ○○○段│ │0000-000│空│空│ │ │22.00 │36分之1 │周誌緯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 │白│白│ │ │ │ │36分之1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花蓮縣│花蓮市 ○○○段│ │0000-000│空│空│ │ │91.00 │全部 │周誌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 │白│白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建物)︰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│ │ 附 屬 建 物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抵押權│所有權│ │編號│建 號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材 料 及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│合 計│主要建│ │ │設定範│人暨所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 │ │築材料│面 積│面積單位│圍 │有權範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及用途│ │ │ │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01773-│花蓮縣花蓮│民德段 │集合住宅│一層49.49 │175.21│陽台 │4.33 │平方公尺│ 全部 │周誌緯│ │ │000 │市○○○街│0000-000│、鋼筋混│二層51.9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│ │ │ │89號 │1地號 │凝土造、│三層48.5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層 │屋頂突出物25.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