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
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振芳
代 理 人 簡淑貞
相 對 人 周誌緯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
上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亦
準用之,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周誌緯於民國(下同)106年4月
7日,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
關係人機皇企業有限公司
向
聲請人所負債務之
擔保,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
)①12,000,000元②6,000,000元③1,160,000元之抵押權,
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均為136年3月30日,債務清償日期、利息
(率)、
遲延利息(率)、
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,依法登
記在案。
三、又相對人於106年3月31日簽發貸款契約2紙,向聲請人分別
借款金額965,167元及10,000,000元,借款
期間均自106年4
月19日至126年4月19日,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,
詎未料
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
到期,尚負債本金9,022,76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;另關係人
機皇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06年9月26日及109年3月31日簽發
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紙,向聲請人借款①2,450,000
元②1,050,000元③1,000,000元④4,000,000元,借款期間
①自106年9月2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②自106年9月27日起
至111年9月27日止③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④
自109年3月3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,均有利息、違約金之
約定,詎未料關係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未到期部
分應視同全部到期,尚負債本金6,637,962元及利息、違約
金,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
三件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三件、貸款契約影本二件、放
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
正本二件、授信契約書影本二件、授信
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四件、
戶籍謄本影本一件、土地
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三件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
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三件等為證。又經本院於
109年12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
見,其
迄未表示意見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。
四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
強制執行時,
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
行處。
七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附記:
一、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
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
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
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
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
之住址)。
二、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,如須
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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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土地):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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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使│使│ 面 積 │抵押權設定│
所有權人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用│用├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範圍 │
暨所有權│
│ │縣 市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 段│地 號│分│地│公頃 │公畝│平方公尺│ │範圍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區│類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別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花蓮縣│花蓮市 ○○○段│ │0000-000│空│空│ │ │22.00 │36分之1 │周誌緯(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2 │白│白│ │ │ │ │36分之1)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┼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花蓮縣│花蓮市 ○○○段│ │0000-000│空│空│ │ │91.00 │全部 │周誌緯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1 │白│白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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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(建物)︰ 109年度司拍字第7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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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建築式樣│ │ │ 附 屬 建 物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主要建築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抵押權│所有權│
│編號│建 號│ 建物門牌 │基地坐落│材 料 及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│合 計│主要建│ │ │設定範│人暨所│
│ │ │ │ │房屋層數│ │ │築材料│面 積│面積單位│圍 │有權範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及用途│ │ │ │圍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01773-│花蓮縣花蓮│民德段 │集合住宅│一層49.49 │175.21│陽台 │4.33 │平方公尺│ 全部 │周誌緯│
│ │000 │市○○○街│0000-000│、鋼筋混│二層51.9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全部)│
│ │ │89號 │1地號 │凝土造、│三層48.5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3層 │屋頂突出物25.23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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