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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簡調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日向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郁盛 代 理 人 紀岳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龔彥明即玉光太陽能科技企業社間給付工程 款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,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 109年11月25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,惟迄今相對人仍 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,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訂 期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,堪認為不能調解,綜 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 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 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