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73號
聲 請 人 兆飛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鎧兆
代 理 人 林政雄
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黃昆烈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
暨起訴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,
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,
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0
9年10月19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,
惟迄今相對人仍未
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,
堪認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訂期
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,
堪認為不能調解,綜上
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
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
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