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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調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調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兆飛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代 理 人 林政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昆烈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,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於民國10 9年10月19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,惟迄今相對人仍未 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,堪認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訂期 亦難期待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,堪認為不能調解,綜上 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 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 三、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