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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調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調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林謝玉蘭 聲 請 人 林照銘 聲 請 人 林錦山 聲 請 人 林采菊 聲 請 人 林紫綺 聲 請 人 林秋李 聲 請 人 林在艷 聲 請 人 林照國 上八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/孫裕傑律師 相 對 人 安通溫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祥淵 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理人  張詩靖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5日具狀表示希望本件先 進行訴訟程序調查相關證據,無再次調解之意願。則本件顯 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訂期亦難期待調解成立,認為不能調 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 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 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