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99號
聲 請 人 林謝玉蘭
聲 請 人 林照銘
聲 請 人 林錦山
聲 請 人 林采菊
聲 請 人 林紫綺
聲 請 人 林秋李
聲 請 人 林在艷
聲 請 人 林照國
上八人共同
代 理 人 吳明益
律師/孫裕傑律師
相 對 人 安通溫泉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連祥淵
代 理 人 陳祈嘉律師
複代理人 張詩靖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,
本件進入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5日具狀表示希望本件先
進行訴訟程序調查相關證據,無再次調解之意願。則本件顯
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訂期亦難期待調解成立,
堪認為不能調
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
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。
三、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
第1項規定,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