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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調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(聲請調解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欣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宏 聲 請 人 楊美容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/張照堂律師 相 對 人 蔡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8日具狀表示聲請人已另 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仲介報酬,本件所定110年2月23日調解期 日其不會到場接受調解。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訂 期亦難期待實質調解,堪認為不能調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 依法續行審理。 三、茲聲請人聲請調解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,應予 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