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201號
聲 請 人 欣悅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毓宏
聲 請 人 楊美容
上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李文平
律師/張照堂律師
相 對 人 蔡月雲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
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
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
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
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10年2月8日具狀表示聲請人已另
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仲介
報酬,本件所定110年2月23日調解
期
日其不會到場接受調解。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訂
期亦難期待實質調解,
堪認為不能調解,綜上以觀,依前開
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,本院將
依法續行審理。
三、茲聲請人聲請調解,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,應予
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