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81號
聲 請 人 江月品
代 理 人 王政琬
律師
相 對 人 城市水棧汽車旅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紹泉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再按因
侵權行為涉訟
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末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另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,調解事件之管轄
法院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。
二、
經查,
聲請人基於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請求權提出本件調解聲
請,
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「臺中市大雅區」,侵權行
為地亦在該市,已據聲請人
聲請狀載明,且有經濟部工商登
記公示資料附卷
可參。
揆諸首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管轄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
違誤,
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
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