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
吳明益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3時30分,在本院民事大樓第一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 兩造並應於111年5月27日前,為下列補正,並附具相關證據, 繕本逕送 對造。 ㈠本件工程管理費,兩造所約定之給付方式? ㈡本訴原告主張工程管理費部分,可區分為「材料管理部分」、「施工管理部分」,分別請求。而本件 系爭工程係 承攬,兩造雖可依一定進度為 報酬給付之約定, 惟若無特別約定,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前提。本訴原告主張單純議價、簽約、進料,不待將採購之材料完成一定之工程施作,即得請領工程款,兩造對此是否有特別約定?若否,本訴原告主張此種工程管理費之計算方式,其法理依據為何?是否符合承攬實務?請詳為說明。 ㈢就反訴原告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, 反訴被告之具體答辯為何?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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