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建字第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茂得建設有限公司、展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
本件依上訴人之
上訴聲明,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,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(下同)418萬4,5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,72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