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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9年度建字第6號
原 告 永曄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吳滿婷
訴訟代理人
吳順龍
律師
黃佩成律師
被 告 花蓮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
徐榛蔚
訴訟代理人 鄭慶龍
李悅瑞
侯廷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給付
承攬
報酬
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,應再開
言詞辯論
。原告應於裁定送達
後5日內具狀說明請求金額所屬之工作項目及工料名稱為何?是
否均為垃圾場收費或淤泥、廢棄物運物或淤泥處理租地費?並請
提出計算式說明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
法 官 李可文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
陳雅君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