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消字第2號
原 告 周正忠
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函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依上訴請求金額計算之裁判費新臺幤8,265元,此函已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書狀
所載之
住所地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