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6號
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利明献
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
林志淵
被
上訴人 李晏晴(原名李佳容)
被上訴人 若雅
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雅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
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
正本,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二項
所載「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
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同段920建號建物」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鄉
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同段920、931、932、935等建號建物」。
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「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
(共用部分為同段931、932、935地號土地)及同段920建號建物
」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同段920、93
1、932、935等建號建物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
法 官 楊碧惠
法 官 林育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