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信託登記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      林志淵 被上訴人  李晏晴(原名李佳容) 被上訴人  若雅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「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同段920建號建物」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鄉 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同段920、931、932、935等建號建物」。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「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 (共用部分為同段931、932、935地號土地)及同段920建號建物 」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同段920、93 1、932、935等建號建物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