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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  告 陳志仲即連順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      黃佩成律師 被   告 安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家賔 被   告 陳容緩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4,652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,940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,000元,尚應補繳5, 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