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4號
原 告 億隆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進
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
律師
被 告 廖晈邦
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73,44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1,192元,扣除前繳調解費3,000元,尚應補繳58,192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