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號
原 告 基錮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宗賢
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
律師
複代理人 洪珮瑜
被 告 永德利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滿貳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95,0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1,890元,扣除前繳之調解
聲請費2,0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
9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