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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  告 基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賢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 洪珮瑜 被   告 永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滿貳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95,0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,890元,扣除前繳之調解聲請費2,0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 9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