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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205號 原   告 鍾清銅即青揚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被   告 天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492,306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9,60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5,000元,尚應補繳134,6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