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0號
原 告 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竇維雄
被 告 魏偉鑾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
聲請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
109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因財產權而起
訴,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,0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8,82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8,32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