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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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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  告 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維雄 被   告 魏偉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 訴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,0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8,32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