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5號
原 告 元甲畯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勝隆
被 告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
法定代理人 陳黃榮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因財產權而起訴,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53,40
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,324
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
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