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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  告 永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滿婷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      黃佩成律師 被  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944,933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,205元,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,000元,尚應補繳 28,2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