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  告 王恒陞 被   告 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雪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95,558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 繳新臺幣1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