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號
原 告 王恒陞
被 告 大聯國際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雪華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大聯國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495,558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
幣15,8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
繳新臺幣15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羅仕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