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
上 訴 人 謝施玉珠
法定
代理人 邱明秀
一、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緯塵等人間返還股權事件,上訴人
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
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原審判決
駁回上訴人之請求,
本件上
訴聲明求為:原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二人應將登記在其名下
之大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各850股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
有。
按本件請求標的價值(即
持有大方公司股份每股利益)
計算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493,90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,625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完全補正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二、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,並按
對造人數提出
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