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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股權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謝施玉珠 法定代理人 邱明秀 一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緯塵等人間返還股權事件,上訴人   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  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,本件上   訴聲明求為:原判決廢棄,被上訴人二人應將登記在其名下   之大方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各850股移轉登記為上訴人所   有。本件請求標的價值(即持有大方公司股份每股利益)   計算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493,900元,依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,625元。茲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  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完全補正,即駁回上訴,   特此裁定。 二、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,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