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訴字第34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明星企業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吳銘達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儼宸
吳楷立
吳素芳
黃翠芳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
被告華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法定
地上權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,435,519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幣248,20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檢附之
繕本與
正本不符,請檢附與正本完全相符且與被上訴人相同份數之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
法 官 李可文
法 官 邱韻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