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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  告 元甲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勝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㈠陳明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)及其原因事實。 ㈡補正確定之被告名稱、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當事人能力。 ㈢提出本件廠房空調整建工程之契約書影本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 為之: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。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。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 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及住所居所,當事人 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,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; 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 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 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 第119條第1項分別分別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。次按按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 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。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 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。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 力者。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者。由訴訟代理人起訴,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。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起訴違背第253條、第263條第 2項之規定,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。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於「告」訴狀內僅記載被告為「空軍第五戰術混合 聯隊」,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姓名,而原告所提出之附件 8則係空軍第五基地勤務大隊之函文,則與原告發生本件糾 紛之權利義務主體究係何人,已無疑。原告應查明本件訴 訟之正確對象,並提出相關資料補正被告之當事人能力。又 原告亦未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、 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)及其具體 之原因事實。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即請求法院確認某 特定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或就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在與否 等,於起訴時之起訴狀內應記載明確及特定。原告僅於告 訴狀末記載:「賠償金額為新臺幣2,753,401元」等語,核 與前揭規定不符,自有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欠缺 之必要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