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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
原      告  客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萬企輝 

訴訟代理人  游敏傑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葉吉豐 
            莊兆圍 
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曾泰源律師
複  代理人  李佳怡律師
上被告1 人 
訴訟代理人  籃健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待本件會計鑑定報告函復後,本院再行指定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件前經本院就原告變更後之先位聲明第一、二、三項宣示言詞辯論終結,為一部終局判決。惟本院認此部分仍與他部分有所牽連,不宜逕以一部終局判決為之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二庭  法  官 李立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