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9年度重訴字第1號
原 告 客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葉吉豐
莊兆圍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
複 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
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待本件會計鑑定報告函復後,本院再行指定
言詞辯論期日,特此裁定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前經本院就原告變更後之先位聲明第一、二、三項宣示
言詞辯論終結,為一部終局判決。
惟本院認此部分仍與他部分有所牽連,不宜逕以一部終局判決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