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號
聲 請 人 蔡霖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素鳳
訴訟代理人 蔡德成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2月28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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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1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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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
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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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璽多開發建設有│土地銀行花蓮分│108年10月20日 │25,200元 │AKB0000000│00000000│
│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285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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