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號
聲 請 人 徐自能即勝利工業社
代 理 人 范玉鳳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8月7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方毓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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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9年度除字第3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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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
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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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茂淂有限公司 │臺灣企銀花蓮分│108年1月15日 │8,505元 │AG0000000 │0000000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-9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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