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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,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 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