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
聲 請 人 金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偉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7號
公示催告,所定
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8年10月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民事庭
法 官 楊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吳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