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
聲 請 人 點子智慧傳播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景川
代 理 人 林政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陳姿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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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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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
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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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點子智慧傳播事│花蓮二信主里分│109年4月30日 │504,000元 │CA0000000 │00000000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 │社 │ │ │ │001117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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