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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  告 陳素音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東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櫻櫻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給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,原告起訴未  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發給非自願離職   證明書,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屬非   財產權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,應徵收裁   判費新臺幣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 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查報本件起訴前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   、第4款、第5款所定情形,據以定是否先行勞動調解程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  范坤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徐大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