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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債 權 人 泰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 同上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翊銘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惟未提出債務人之戶 籍謄本,本院即依職權查詢法務部戶役政資料,債務人於聲 請前即住「臺北市中山區」,有全戶戶籍資料一份於卷內可 參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