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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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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36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365號 債 權 人 群合北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債 務 人 雄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壽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48,000元,及自民國   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: 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     遷入之住址)。 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