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9號
債 權 人 陳政豪
債 權 人 蜂之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仁傑
前列陳政豪、蜂之鄉有限公司共同
債 務 人 廖珮吟
一、
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及
自民國110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6計
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00,000元,及自110年2月9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
程序費用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
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
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