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
債 權 人 穎詩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
兼
一、
(一)
債務人應連帶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張文聰應向
債權人給付3,810,000元,及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蜜滋賀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2,599,011元,及自110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,並與債務人張文聰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