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
債 權 人 仲晟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林若璇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
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債務人梁睿彥簽發辦理委託書,但因債務人違反第8條之違約事實審閱知悉情事因符合第7條第(1、2、3、4、5、6),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云云,並提出委託書及核貸建議書影本各一件為證。本院審核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,聲請人聲請書狀
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為林若璇,並
非事實欄所記載之「梁睿彥」。又所附委託書影本之「甲方」姓名為林若璇且核貸建議書影本
不動產資訊
所有權人姓名記載亦為「林O璇」,均非梁睿彥。因此本院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說明: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記載「債務人梁睿彥」,則「梁睿彥」與本件關係為何?(二)未具體敘明相對人林若璇違反「辦理委託書」所載之何約定、有何違約情事。(三)所附「委託書」模糊不明,應再提出清晰之「委託書」影本。(四)敘明聲請人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為何。又
上開通知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,然聲請人
迄未補正。
是以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,其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范坤棠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