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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4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
債  權  人  仲晟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蔡杰紘 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若璇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聲請駁回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梁睿彥簽發辦理委託書,但因債務人違反第8條之違約事實審閱知悉情事因符合第7條第(1、2、3、4、5、6),雖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,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云云,並提出委託書及核貸建議書影本各一件為證。本院審核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,聲請人聲請書狀所載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為林若璇,並事實欄所記載之「梁睿彥」。又所附委託書影本之「甲方」姓名為林若璇且核貸建議書影本不動產資訊所有權人姓名記載亦為「林O璇」,均非梁睿彥。因此本院函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說明: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記載「債務人梁睿彥」,則「梁睿彥」與本件關係為何?(二)未具體敘明相對人林若璇違反「辦理委託書」所載之何約定、有何違約情事。(三)所附「委託書」模糊不明,應再提出清晰之「委託書」影本。(四)敘明聲請人與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之關係為何。又上開通知已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,然聲請人未補正。是以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,其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6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一庭法  官 范坤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洪甄廷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   月  26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