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
代 理 人 余更力
債 務 人 花蓮文化會館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
債 務 人 邱復生
一、
(一)
債務人應連帶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60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3.72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,按期計付之
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。
(二)債務人應連帶向
債權人給付20,000,000元,及自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4計算之利息,暨自110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,按期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