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7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7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受讓自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芭耐‧噶照即被繼承人李林細妹之繼承人 一、   (一)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林細妹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     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2,863元,及其中102,976元     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  之20計算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1,200元之違約金。   (二)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林細妹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     權人給付89,184元,及其中82,357元自94年12月6日起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,及自104    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     暨自9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   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  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:   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    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     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  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      遷入之住址)。   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    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