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受讓自渣打國際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、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芭耐‧噶照即被
繼承人李林細妹之
繼承人
一、
(一)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林細妹之遺產範圍內,向
債
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12,863元,及其中102,976元
自民國94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20計算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1,200元之
違約金。
(二)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林細妹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
權人給付89,184元,及其中82,357元自94年12月6日起
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,及自104
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自9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
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
登記事項卡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及
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
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
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
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