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68號
債 權 人 賴啟弘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林欣怡即雋永工程行發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支付命令時,債權人就其請求,應釋明之。若債權人
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,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(下
同) 110年4月6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
翌日起五日內補正
「一、提出債務人林欣怡即雋永工程行積欠工程尾款509,73
2元之釋明文件或計算憑據。」,該通知書已於110年4月9日
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惟債權人於 110
年4月12日
陳報狀所補正之資料,仍無法釋明其請求(工程
合約書立約人為助達工程有限公司、積欠工程款金額如何計
算之憑據),
揆諸前述說明,其聲請尚
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
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洪甄廷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