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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968號 債 權 人 賴啟弘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林欣怡即雋永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支付命令時,債權人就其請求,應釋明之。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,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(下 同) 110年4月6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「一、提出債務人林欣怡即雋永工程行積欠工程尾款509,73 2元之釋明文件或計算憑據。」,該通知書已於110年4月9日 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於 110 年4月12日陳報狀所補正之資料,仍無法釋明其請求(工程 合約書立約人為助達工程有限公司、積欠工程款金額如何計 算之憑據),揆諸前述說明,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 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