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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廣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錫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,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~t40;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10年度司催字第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│ 支票號碼 │帳 號│ │ │ │ │(民 國) │(新 臺 幣)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廣典企業股份有│花蓮區石材資源│109年12月31日 │26,490元 │AI0000000 │00000000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化處理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5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廣典企業股份有│花蓮區石材資源│109年12月31日 │1,915元 │AI0000000 │00000000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化處理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5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附記: 一、有關刊登事宜,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。 二、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,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 表、公告內容有無錯誤,以免遺漏。